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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介绍

现代社会农业问题的法律应对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论坛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上海)联手南京大学中德法学院以及哥廷根大学于2016年3月17-18日共同举办了一场以现代社会农业问题的法律应对为主题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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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急速推进,给社会、经济和生态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今我们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经济形态。无论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讨论、农地产权“三权分离”;还是农业环境的法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等都是对这个问题的多方面体现。

会议的第一部分是对中德两国现行农业法律体系的总体比较。

来自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友根教授通过分析美国Horne v. Dep’t of Agriculture法案,提出我国农业立法应当改变以红头文件作为产业政策主体的传统做法,从技术与细节层面真正落实《农业法》第3条所规定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一理念与政策。产业政策必须以法律文本为载体,最大限度利用市场机制并应当适时评估与调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律师和调解员的Christiane Grass女士在会上着重介绍了德国民法中防止因未设立遗嘱而导致农场分裂的法律条文,以及出于保护企业而制定的生前财产转让的各种可行方式。

南京林业大学的张红霄在报告中介绍了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给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地位,并允许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然而相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对农村体制管理有着诸多不便。因此我们应当留给地方立法空间,农地股份合作社需要根据本区域内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组织发育情况进行合理制度设计与实施措施。对此 中德两国有许多方面可以经验交流分享。

随后来自德国联邦农业部的Christian Busse博士以德国乳品行业为例分析了欧洲个体农民由于其逐渐减弱的经济实力,更倾向于和企业联合,成立民事合伙和资本公司或者合作社。这种生产者组织形式早在德国70年代就已经出现,但是直到2008/2009年才在欧洲出现。这些生产者组织享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欧盟也为其农业经济发展制定了特别的体制。但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这些合作组织不能发展成垄断机构。

自由讨论环节中,现场嘉宾都认同,在法律层面,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自主发展两者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在德国这是由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导致的。中国的情况与之恰恰相反。在中国,农业经济强烈依靠政策导向,制定的政策条文会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市场中。

之后的报告中,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分成两种观点。目前国内对农村宅基地以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在学界有着强烈的争论。南京大学法学院金俭教授认为,理论上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合作社,因此个体农民对于宅基地没有物权只有使用权。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如今现实情况却是: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建设用地供需之间矛盾突出,另一方面许多农民进城打工或经商,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理论上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给城市居民,但是具体细则却也迟迟没有出台。

工业化城镇化带给农村的另一个问题是留守儿童。为了给他们提供更好地生活条件,单个家庭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社会、国家以及家庭共同承担起抚养的义务。现行的法律条文也应当更大限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帮助。

第三部分会议讨论了承租土地所有权,它对于农村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闲置的农村土地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德国教授Martinez认为农产企业产生的公众利益应当被重视,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当承担监管责任,防止土地过于依赖市场经济。

会议第四部分的主题是环境保护。目前在国内关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希望能尽快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模式,联合环保、公安部门建立“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环境执法机制,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分别确定追责等级。该模式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定义非政府部门如NGO的民事权利范围,同时该模式也会导致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职权混淆的现象出现。

第五部分围绕种子所有权展开,主要争论点在于对于种子的所有权应当根据《种子法》还是《专利保护法》。2015年《种子法》在种业的市场经营与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但新法的规定较为概况,在细节方面如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及审查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然而Martinez教授认为虽然存在伦理问题“生命究竟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品种保护制度推动种子研究多样化,竞争导向性的进一步发展。这对于满足人类公共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会议最后一部分就食品安全展开讨论。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女士指出,自2015年起,我国就实行了更为严苛的食品安全法。然而针对这部法律,仍有几点是需要改善的: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明确部门职责;严惩重处违法行为等。德国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学术助理Thilo Ortgies认为食品安全法不仅保护食品生产企业的权利,更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安徽省食药监局法规处处长陆维福博士赞同Thilo Ortgies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监管食品安全不只是当局的责任,社会各界特别是保险业也应当参与其中。最后由欧盟农业法委员会 秘书长Leticia Bourges博士关于循环经济展开演讲。法律应当加强生产培育、损耗浪费以及回收利用等环节之间的联系。以此带动人们反思自己的消费模式,或者通过减税来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中德法学论坛为学界、政府人士以及法律相关者提供有效的交流平台。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中德两国农业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和经验分享。两国的农业法都以推进农业组织发展,确保农业法顺利实施为前提,同时将环境保护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中德两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定义和法律条文却大相径庭。不过综上所述只是对农业法的概括,具体细节比较还需要学者专家更多地讨论。

中德法学论坛由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上海)和南京大学中德法学院共同举办,是中德法学交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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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Tim Wenni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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